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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24人刑拘2人!镇雄以勒24人聚众“拉马古”被抓!

近日,以勒派出所通过慎密侦查破获一起聚众赌博案,缴获赌资1万余元,治安处罚24人,刑事拘留2人。

近日,以勒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报警称:在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贺某菊家有人在聚众赌博。以勒派出所民警经过侦查,确认抓捕时机成熟后,快速出击、开展抓捕,在贺某菊家当场抓获涉嫌以“拉马古”方式参与赌博违法犯罪人员24名,收缴赌资1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大多数人认为,赌博只是一种娱乐,无伤大雅,其实不然,赌博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其对于人的身心及家庭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公安民警提醒,赌博危害大,下手需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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